您当前的位置:建平在线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城市低保金如何申请、管理与监督

城市低保金如何申请、管理与监督

信息来源于:建平在线 发布时间:2011/3/1
大家在了解了什么是低保,低保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等主要事项后,问记者能否就低保金的管理和监督,享受低保需要承担哪些责任等进行解答,为此,记者再次采访了市民政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科科长胡志英。
  胡志英科长告诉记者,低保金的管理与监督十分严格。保障对象(享受低保的困难居民)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应当通过社区向管理审批机关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应当每两个月核查一次,并将核查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手续;跨县(市)区迁移或者在执行不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县(市)区内迁移的,持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并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城市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胡志英科长介绍说,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除享受待遇外,还承担一些法律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广大读者要求,为使低保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更加清晰易懂,我们特意刊发低保的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图,供您参阅。
电话:0421-7882962 18642134434 传真:0421-7882962 邮箱:239827#qq.com
地址:辽宁省建平县人民路39-2号 屹兴嘉苑 调色板二楼 邮编:122400
Copyright © 2004-2024 辽宁省建平县今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辽ICP备15013439号-1
分类小帮手
本站客服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