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行政强拆拟取消 禁止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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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0/12/19 8: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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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征求意见后,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拟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据了解,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经过多次论证,听取专家、有关机关意见之后,形成了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昨晚,本报记者专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上书”全国人大五学者之一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一一解读这份“意见稿”的焦点。
禁止暴力逼迫拆迁
    规定: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责任条款中强调,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姜明安)按照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因此,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是避免矛盾激化的有效方式。
    解读:(沈岿)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站在拆迁中立方的法院来裁判应否强制拆迁,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法律上应有的平衡。能在日后出台的条例中取消行政强拆这一项,对政府来讲,将是一个进步的信号。
补偿金不低于市场价
    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解读:(姜明安)征收估价与征收补偿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引发拆迁矛盾的焦点所在。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必须值得信任,必须是公平公正的,与房屋征收部门没有瓜葛。为避免暗箱操作导致的不公正和被征收人对估价机构的不信任,估价机构不能由房屋征收部门单方指定。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的程序希望不会太复杂,时间也希望不会太漫长。
违法建筑不补偿
    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回迁”问题上,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解读: (姜明安)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对于违法建筑,在行政机关默许下建起来的,建起来以后行政机关长期不闻不问,根据《行政处罚法》两年时效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某种证照的祖传房屋,根据公平正义,应给予当事人完全补偿;对于当事人在房屋建筑过程中不听行政机关劝阻,执意违法建房,房屋建好后,又不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拆除其违章建筑,不给当事人任何补偿是公平的,也是合理的。
危旧房改造强化政府责任
    规定: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解读:(姜明安)二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政府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的责任,这是一个进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公众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登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 (fwzs@chinalaw.gov.cn),对二次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
  • 灰色的童年
  • 发表于:2010/12/19 9:07:34
  • 来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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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笑
  • 发表于:2010/12/19 11: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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