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写的是公民的知情权,实现知情权等内容,并提供了相关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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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问题。报告把“知情权”放在首位,其意义不同寻常。知情权是其他三种权利的基础,离开了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监督权也就无从谈起。
知情权是公民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接近、使用信息的权利。作为公民,有权寻求、接近、获取、传递和使用公共信息,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即有这方面的规定。
知情权的实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人们有按照自己的需要去寻求、接受和传递的自由,人人有办法得到公开的信息,只是要求政府、社会和他人不予干预、妨碍。这种情况的知情权是一种消极权利。另一种情况是信息掌握在特定主体的手里,只有它把信息公开出来,人们才能知悉,如果人们对于这些信息有知悉的权利,也就是有积极地要求掌握信息的主体公开信息的权利,这种情况的知情权就是一种积极权利。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知悉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所以承担公开信息义务的,主要就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近年,中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成绩值得肯定。今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会成为一个刚性约束要求各级政府去落实。这一制度的出台无疑对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很大推动作用。
公共信息的获得还需要有媒体的专业化努力来帮助公众获得应有的信息。公众的知情权是媒体采访权、监督权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媒体在其专业实践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面临着来自媒体外部力量的制约。要解决这种外部缺陷,少不了制度建设,但更重要的是把有限的制度资源用足。
二是面临着媒体自身内部力量的制约。一方面,表现为媒体技术、能力问题。一些媒体在技术、能力上的不济,可能造成他们在信息的获取、传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另一方面,媒体自身职业伦理滑落或者责任松懈会造成媒体行为的错位或缺位。
当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能一条腿走路,需要跟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组成权利方阵,多头并进,才能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张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