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政策解读】《辽宁省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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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9/10 9: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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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办理生育登记
(一)登记对象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登记时限
夫妻在怀孕前后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在生育后办理生育登记。
(三)登记内容
生育登记的内容: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四)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登记材料
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结婚证。此外,属于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生育后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办理计划生育事项委托书》,以及其它情形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如何申请再生育
(一)申请人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二)申请时间
符合再生育条件,拟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计划怀孕时,申请再生育审批。怀孕前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怀孕后应及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前未办理的,在生育后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
(三)申请受理机关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四)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指:属于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属于丧偶后再婚的,提供公安司法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子女属于病残儿的,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委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于依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此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生育后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生育登记有哪些便民措施
(一)首接责任制
办理一孩或二孩生育登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均有受理生育登记的职责。
(二)提供代理服务
生育登记或申请再生育审批,可以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根据需求可以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
(三)限时办结
1.办理一孩或二孩的生育登记服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对于个人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办结。
2.申请再生育审批的,材料齐全的,且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等事项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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