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公告来源2017年3月6日朝阳日报
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苗兰兰、邹德凤、李丽、叶瑞金、郭玉宏、马文娟、孙立芹、吴凤华、程丽红、杨洁、周丽君、张凤艳、陶井新、吴国金、车艳梅、丛培峰、张贵祥、耿延英、耿延资、席永彬、米保林、鲁秀梅、孙树军、崔志君、杨晓丽、管慧、付雅军、董淑珍、王春艳、张素华、杨玉芬:
“1.1”建平县消费品综合市场火灾事故已调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建平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身份证件号码:
苗兰兰:2118821987****4244;
邹德凤:2113221954****0525;
李 丽:2113221971****8062;
叶瑞金:3621021974****2030;
郭玉宏:2113221968****6764;
马文娟:2113221977****8520;
孙立芹:2113221977****0548;
吴凤华:2113221958****0028;
程丽红:2113221988****0024;
杨 洁:2113221955****008x;
周丽君:2113221964****8548;
张凤艳:2113221970****5284;
陶井新:2113221965****0013;
吴国金:2113241978****674x;
车艳梅:2113221964****0041;
丛培峰:2113221977****0055;
张贵祥:2113221989****6771;
耿延英:2113221970****5542;
耿延资:2113221973****552x;
席永彬:2113221964****001x;
米保林:2113221978****0016;
鲁秀梅:2113221960****1043;
孙树军:2113221955****0061;
崔志君:2113221967****0523;
杨晓丽:2113221969****7283;
管 慧:2102811983****7128;
付雅军:2113221971****0046;
董淑珍:2113021977****0821;
王春艳:2113221970****0021;
张素华:2113221958****6782;
杨玉芬:2113221965****3260;
建平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6日
辽宁省建平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建公消火认字【2017】第0001号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7年1月1日0时53分,建平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建平县红旗街38号的建平县消费品综合市场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市场内南侧部分商品烧毁,市场三层西北角家具库房烧损;市场外西南侧鱼市内物品绝大部分过火烧毁,少数过火烧损,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7年1月1日0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建平县消费品综合市场外鱼市内自北向南数第三家张文军家摊位范围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引发火灾,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不排除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36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技术鉴定报告2份、现场照片48张、现场视频3段、专家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市消防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辽宁省建平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