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审理了幼儿园教师王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被监护人罪列入其中后,朝阳市判处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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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法院提供图文
据介绍,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在建平县某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琪琪的家长,发现琪琪脚部有红色针眼,经询问是被幼儿园的王老师扎的。琪琪家长联系其他学生家长之后发现,共计6名幼儿的脚部都存有相类似的针眼。愤怒的家长们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王某是这家幼儿园的教师,据其供述,2016年10月,她用放在幼儿园窗台的别针将所在班级六名儿童脚部扎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幼儿体表皮肤损伤存在,构成轻微伤,其损伤特点符合具有尖端的客体扎、刺所致。
建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幼儿园教师,对其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六名幼儿实施虐待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被监护、看护人罪。根据王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当庭认罪、悔罪,决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建平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起案例作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朝阳市第一起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例,是一起从法律意义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里程碑事件。在此之前,各地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虽一再发生,但却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对肇事教师进行刑事上的处罚。201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其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案中的王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既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保护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希望在法律的保护下,孩子们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拥有一个美好幸福的童年。